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2年度,92號
CYEV,102,嘉簡聲,92,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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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王安興
相 對 人 張少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01年 度嘉簡字第69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0 分之3。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審查後,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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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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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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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3,860元│聲請人分別於101年10月18 │
│ │ │日及102年6月10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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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標工本費及其│ 790元│聲請人分別於102年1月9日 │
│他費用 │ │、102年2月4日、102年4月 │
│ │ │11日、102年6月6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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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複丈費及建物│ 12,000元│聲請人於102年2月4日預納 │
│測量勘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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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複丈費及建物│ 20,000元│聲請人於102年4月11日預納│
│測量勘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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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複丈費及建物│ 4,000元│聲請人於102年5月6日預納 │
│測量勘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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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40,65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 │ │6,098元【計算式:40,650 │
│ │ │×3/20=6,098元(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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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