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5號
原 告 林同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 人 林湘陵律師
被 告 翁美珍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黃富達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黃曉薇律師
奚淑芳律師
複代理人 鐘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判決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中午十二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 中午12時宣示判決,惟上開宣示期日,適遇「康芮颱風」侵 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此有本院依職權上網列印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一覽表 附卷可稽,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2年9月4日中午 12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