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2年度,164號
NTEV,102,投簡,164,2013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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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呂如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朝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96,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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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