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黃朝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8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