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救字,102年度,3號
NTEV,102,埔救,3,201308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秀碧
代 理 人 陳文慧律師
相 對 人 黃德仁
      簡勝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南投縣異動索引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南 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戶籍謄本、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35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所示,聲請人無收入,其名下有 房屋1 棟及土地5 筆等不動產,財產總額新臺幣768,117 元 。綜上所述,聲請人現無工作,且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難課 其短時間內變賣取得現金或再予抵押借款,以繳納本件訴訟 費用,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 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