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原 告 本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源利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被 告 洪美鈴
林深淵
訴訟代理人 林月英
複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誤寫之情形,原告聲請更正,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洪美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洪美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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