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李秉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正豐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萬
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