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223號
PDEV,102,斗補,223,201308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李秉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正豐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萬
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2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