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涵碧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9,464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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