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548號
原 告 莊景寗
被 告 王勝煌
莊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均在「高雄市」,有戶籍資 料2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