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64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詹政裕
被 告 吳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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