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7年度,1716號
SJEV,97,重小,1716,201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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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71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被   告 曾義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曾義勳」記載,應更正為「曾義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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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