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870號
SJEV,102,重簡,870,201308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王英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端陽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