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王英華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端陽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