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478號
SJEV,102,重小,1478,201308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芳靜
被   告 郭炳德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