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3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陳詹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49,632元,及其中本金46,585元自民國(下同)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相關費用查詢暨歷史帳單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雖到庭辯稱目前無力清償,且請求本金分期清償,利息免除云云。惟查,被告主張請求本金分期清償,利息免除等情,為原告所拒,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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