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義
訴訟代理人 簡逢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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