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305號
SJEV,102,重小,1305,201308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義
訴訟代理人 簡逢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