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2年度,19號
SJEV,102,重勞小,19,201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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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被   告 奇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奇財
上列當事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 年7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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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銘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