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陳湘蓁被 告 林惠琴即世界整體沙龍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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