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2年度,10號
SJEV,102,重勞小,10,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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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陳湘蓁
被   告 林惠琴即世界整體沙龍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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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