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郭元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舜、陳明家
、陳明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5,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