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2年度,425號
FSEV,102,司鳳簡調,425,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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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簡調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陳建銘
相 對 人 蔡喬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桃園縣大園鄉○○村○○○路000 號,且聲請人未就本件借款契約提出資料佐證兩造間有債務 清償地之約定,單以相對人將清償款項匯入聲請人於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之帳戶內,難認與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 規定相符,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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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