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續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233號
KSBA,102,訴,233,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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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蘇弘毅
被   告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古源光 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按件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4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 ,則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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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