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郭子儀
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代 表 人 梁溫慶
上列當事人間排水溝渠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年4月
30日經訴字第102061252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之2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 明定。準此,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 ,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謂公法上之爭議,係指人民與 行政機關間,因公法關係(包括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措 施)所生之爭議而言。又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69 號解釋意旨,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公營事業機構,經政府機 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 分之特定事項為限,始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再按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 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 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 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 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 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 466號解釋闡示在案。基此,關於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公法 上之爭議事件,應屬普通法院管轄,行政法院對之即無審判 權限。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訴外人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之排水設施,經由被告所有坐 落屏東縣高樹鄉○○段○○○○○段○○○○○○號土地及屏東 縣鹽埔鄉○○段○○○○號土地上缺口,損害原告所有之土地
。原告於民國101年在所有坐落源泉段1185地號土地,植入 13萬餘株桃花心木等木苗,並於101年4月10日經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通知臺灣省屏東農田水利會,該會仍未改善排水設 施,致101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11日之大雨,經由被告所有 土地之缺口,造成13萬餘株桃花心木受害,至今共造成21萬 株桃花心木損害,總損失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上揭損害事實 ,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341號及101年度訴字第31 4號判決可稽。被告顯係違反民法第776條、第774條自費修 繕工作物及注意防免鄰地損害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84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負賠償責 任。
㈡原告向被告提出本件請求,被告卻以102年2月21日屏資字第 1025200453號函予以否准。被告既適用行政程序法,視為行 政機關,上函依訴願法第3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及最高行 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3244號判決意旨,應為行政處分等情, 並聲明求為判決:1.訴願決定(經濟部102年4月30日經訴字 第10206125260號)及原處分(被告102年2月21日屏資字第1 025200453號函)均撤銷。2.被告應作成設置施設舊寮圳及 高朗圳支排水循24#經110#水道洩洪排水路防害養護道路之 行政處分。3.被告應賠償訴訟標的金額。
三、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事實及請求,原告係主張被告未 盡民法第776條及第774條自費修繕工作物及注意防免鄰地損 害之法定義務,致原告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受有損害,而請求 被告履行法定義務,並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其訴訟事件性質,顯為私法上之爭 議。又被告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然核其組織性質,係 依公司法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乃為私法人,並非行政機 關,且其所有土地上排水設施之修繕管理,亦非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則原告請求被告修繕及賠償,被告以102年2月21日 屏資字第1025200453號函予以否准,自非行政處分,本件訴 願決定予以不受理,並無不合。從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 爭議,非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核屬私權上之爭執,行政 法院並無審判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私權爭議事件,應循 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爰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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