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姜慧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