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031號
KSEV,102,雄補,1031,201307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昌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1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1/1頁


參考資料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