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悅治、林財雄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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