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985號
KSEV,102,雄小,985,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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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萱
訴訟代理人 龍元濤
被   告 楊明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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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