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985號原 告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珈萱訴訟代理人 龍元濤被 告 楊明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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