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950號
KSEV,102,雄小,950,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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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950號
原   告 楠梓和平甲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智明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吳盈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 ,減縮請求被告給付18,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經核其性質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1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為被告所有,民國101 年6 月27日始 因拍賣移轉予訴外人陳志欣,故被告在101 年6 月27日前為 公寓楠梓和平甲區國宅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及楠梓和平甲區國宅社區住戶規約(下稱 系爭規約),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依系爭規約及 增修條文,每戶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500 元,100 年1 月起增加為每月700 元,詎被告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 1 年6 月26日所有權移轉前一日為止,均未繳納,共計積欠 管理費18,507元(500 元×12月+700元×17月+700×26/30 =18,507元),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討,被告仍未 如數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給



付上開積欠之管理費,並聲明:如減縮後之聲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管理費收繳紀錄、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系爭規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01 年4 月3 日高市 ○區○○○00000000000 號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系爭房屋因被告另有債務未 償,經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5859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 為訴外人陳志欣拍定,本院乃於101 年6 月12日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於101 年6 月20日寄存送達,101 年6 月27日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權利移轉證 書、送達證書附於本案卷及上開執行案卷可憑,依強制執行 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 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訴外人陳志欣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時,即取得系爭房 屋所有權,上開權利移轉證書係於101 年6 月20日寄存送達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本應至101 年6 月30 日始發生送達效力,然訴外人陳志欣既早於101 年6 月27日 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見其至遲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日,即已受領上開權利移轉證書,故被告之後手即訴外人 陳志欣係自101 年6 月27日起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亦堪認 定。
㈡被告於99年1 月1 日至101 年6 月26日期間,既為系爭房屋 之所有人,自應繳納管理費,詎其積欠前揭期間之管理費共 18,507元未繳,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給付,則原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系爭規約,請求被告給付18,5 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50元
合計 1,5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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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