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陳香琪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00元,應徵第2 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