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711號
KSEV,102,雄小,1711,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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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被   告 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 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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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