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381號
KSEV,102,雄小,1381,2013073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朱國言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3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7 月30日上午9 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31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及撥款通 知書1 紙,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借款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基本放款利息加1%固定計付利息外,另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學業 完成後,自101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其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及就學 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於原 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從而,本院經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