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269號
KSEV,102,雄小,1269,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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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沈炳旭
被   告 蔡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2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計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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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