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黃貴秋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2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2 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6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