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抗 告 人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姜沛君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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