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2年度,21號
KSEV,102,雄勞簡,21,2013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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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姜沛君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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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