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2年度,39號
KSEV,102,司雄補,39,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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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嘉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美正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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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