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63號
原 告 共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鐵峰
被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