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全財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全財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水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欄第3項關於「澎湖縣政警察局馬公分局1025月24日馬警偵 字第0000000000號函」應更正記載為「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 公分局102年5月24日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