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2年度,88號
KMEV,102,城簡,88,201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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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原   告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被   告 曠綸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 院以102 年度城簡字第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 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 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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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