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瑞豐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