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197號
FYEV,102,豐補,197,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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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高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春
訴訟代理人 鄭愛秋
被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芳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7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3,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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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