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哲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8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蔡哲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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