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178號
FYEV,102,豐補,178,201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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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鄭三保
被   告 李應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應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應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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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