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2年度,149號
HLEV,102,花小,149,2013073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149
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金沛蓁即金蕙菁即黎蕙菁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1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448元,及其中48,508元,應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宜蓉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