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馬盛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馬詹玉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於民國102年5月 9日因腦中風、缺氧性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甲○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甲○○○業於102年7月2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甲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 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