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郭秀綿
應受監護宣 洪文瑞
告之人
關 係 人 洪昆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丙○○(女,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之監護人。指定乙○○(男,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應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母 ,甲○○因車禍事故致受有頭部外傷、顱內骨折、顱內出血 及嚴重腦水腫等傷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並提出戶籍謄本、高 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准對甲○○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 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 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 167條亦有規定。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 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 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 被指定人之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 1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榮民 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復本 院於鑑定人即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師劉慕恩前訊問應受監護宣 告人甲○○,當場呼喚並問其姓名、年籍及指認親人,見其 對呼喚有反應,並能指認在旁之父母,知道其有弟、妹,但 不能說出其等姓名,可重複他人在旁之單一名詞等簡單言語 ,對方向認識錯誤(命其舉右手,卻舉左手),欠缺基礎數 字計算之能力(不知7加9之和),無法以言語或肢體為具體 之意思表示;並經鑑定人劉慕恩醫師鑑定認為:病患前經顱 骨切開術即使用顱內壓監測器,並為腦脊髓液引流管植入術 ,其認知功能已有顯著且達中度之障礙,聽的到外界聲音, 但無法明瞭意思內容,口語表達組織能力不好,日常生活事 務無法自理,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能力顯著不足等語(見本院102年7月4日鑑定筆錄 ),是認甲○○因上開傷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其 為受監護宣告人。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母,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彼等關係至親密切,聲請人並有意願擔任監 護人;又受監護宣告人甲○○無配偶或子女,亦有戶籍登記 資料附卷為憑;另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父乙○○亦同意由 聲請人任之,有同意書暨上開鑑定筆錄可佐;復無其他不適 任之情事,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 護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 告人甲○○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 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精神,並 應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併為指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 乙○○任之,本院審酌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父,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應明瞭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狀 況,而其亦有意願擔任;且受監護宣告人甲○○無配偶或子 女,復無不適任之情事,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開規定,指定乙○○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 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