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31號
SLDV,90,重訴,431,200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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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順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錚
  被   告 正隆專業代書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八月二 十日分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回證二份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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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