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順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錚
被 告 正隆專業代書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祥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八月二 十日分別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回證二份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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