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2年度,7號
KSYV,102,司家拍,7,201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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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鳳山榮民
      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七十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一三八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變賣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 ○○區○○路00巷0 號)於89年6 月27日死亡,遺有位於高 雄市○○區○○段000 ○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7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座落其上同段138 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權利範圍:全 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家 催字第103 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01 年3 月16日刊登於青年日報,公 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因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合法繼承人 占水姣、鄭恆豐鄭紅梅已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繼承, 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為利大陸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爰 依法聲請准予變賣如主文第1 項所示遺產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前 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 個月內編製 之;第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 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 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 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 法院處理之,亦分別為民法第1129條、1132條第2 項前段所 規定。再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 理其遺產。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



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 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 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 產總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 項 、第67條第4 項亦有明文規定。復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 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 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亦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 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度司家催字第103 號民事裁定、青年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 土地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4 月30日雄院高家實89聲繼81字第16892 號、101 年5 月30日 雄院高家同90聲繼35字第21340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繼字第81號、90年度聲繼字 第35號、101 年度司家催字第103 號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 真實。
㈡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占水姣、鄭恆豐鄭紅梅向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繼承,並均經准予備查在案之情,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4 月30日雄院高家實89聲繼81字第1689 2 號、101 年5 月30日雄院高家同90聲繼35字第21340 號函 在卷可查,揆諸首揭規定,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 管理人,應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且 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 之事項,故聲請人為處理遺贈物之交付、遺產之移交及將大 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等職務,自有變賣遺產 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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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