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2年度,12號
KSYV,102,司家拍,12,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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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王廣生之遺產管理人
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程序費用及拍賣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 司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00年0 月00日生,96年5 月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另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 度司家催字第142 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茲因上開公示催告期間於102 年5 月27日屆滿,現為清償 債權人邱俊閎即邱錫煒之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174,000 元之 債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 人之遺產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觀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 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 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 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 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上開全部之遺產。
㈡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 期滿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家 催字第142 號民事裁定及101 年3 月27日太平洋日報第13( 即全國公告)版面之新聞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㈢又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又被繼承人尚欠債 權人邱俊閎即邱錫煒之抵押債權30萬元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174,000 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101 年度嘉簡 字第337 號和解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為清



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如主文所示不動產,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 條第4 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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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種類│地 號│地目│面 積│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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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34平方公│15360分之120 │
│ │ │1555地號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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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50平方公│15360分之120 │
│ │ │1555-2地號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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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225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61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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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129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61-2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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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99平方公│15360分之120 │
│ │ │1561-3地號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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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1470平方│15360分之1 │
│ │ │1566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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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241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66-2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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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37平方公│15360分之120 │
│ │ │1566-3地號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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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239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78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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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209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81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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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建 │238 平方│15360分之120 │
│ │ │1582地號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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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