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7年度,9號
KSDV,97,國,9,20130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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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9號
原   告 張坤和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黃鴻昇 
被   告 呂世央 
      潘煜烽 
      鄭光明 
      王財榮 
      丁紹恭 
      邱新堅 
      薛明泉 
      曾佐治 
      林宗澤 
      洪勝堃 
被   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宗泓 
訴訟代理人 陳俐良 
被   告 洪啟庭 
      李台明 
      孟祥越 
被   告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被   告 王富強 
      周煌智 
      李俊穎 
      陳明招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 
被   告 洪期榮 
      王朝弘 
      黃元冠 
      朱婉綺 
      朱 楠 
      陳聰明 
被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秋葉 
被   告 陳淑卿 
      洪榮家 
      黃文德 
      何秀燕 
      黃蕙芳 
      何清富 
      劉傑民 
      趙家光 
      柯彩燕 
      孫啟強 
      蔡文貴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被   告 陳仁文(原名陳明哲)
      林信一 
      劉超然(劉瑞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鍾蝶起 
被   告 黃志暉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原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鄭世雄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易志  
被   告 楊財坤 
被   告 監察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煊 
被   告 錢 復 
      陳劉幸真(陳孟鈴之承受訴訟人)
      陳 平(陳孟鈴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華(陳孟鈴之承受訴訟人)
      趙昌平 
      黃武次 
      詹益彰 
      陳新民 
      許新枝 
      涂美鈴(謝瑞智之承受訴訟人)
      謝世維(謝瑞智之承受訴訟人)
      謝世華(謝瑞智之承受訴訟人)
      謝俐瑩(謝瑞智之承受訴訟人)
      陳愛娥 
      蔡志弘 
      林三欽 
      古登美 
      呂溪木 
      林時機 
      林鉅銀 
      馬以工 
      張德銘 
      陳進利 
      李友吉 
      柯明謀 
      黃煌雄 
      郭石吉 
      林秋山 
      黃勤鎮 
      謝慶輝 
      廖健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訴訟代理人 胡育銘 
      陳秋蒼 
      黃錦先 
被   告 王家生 
      陳錫原 
被   告 靜和醫院燕巢分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堯舜 
訴訟代理人 黃朝景 
被   告 吳景寬 
被   告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利 
被   告 張國新 
      陳志賢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令祺 
被   告 謝靜雯 
      王憲義 
      張意聰 
      蕭權閔 
      李嘉興 
      陳吉雄 
      李佩娟 
      周賢銳 
      陳中和 
      謝宏宗 
      曾永宗 
      邱永貴 
      郭玫利 
      莊崑山 
      郭雅美 
      洪兆隆 
      張盛喜 
      吳水木 
訴訟代理人 曾德榮 
被   告 趙文淵 
      洪慶鐘 
被   告 法務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勇夫 
訴訟代理人 林澤民 
      黃王裕 
被   告 王清峰 
      施茂林 
      林玉苹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世芳 
被   告 陳樹村 
      林敏澤 
      姚志明 
      黃勝義 
      謝今井 
      陳登凱 
      張俊彥 
上 八 人
訴訟代理人 賴丁來 
      方曉儀 
被   告 林紀元 
      徐武德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黃鴻昇 
被   告 廖政雄 
      林茂權 
      林清祥 
      鍾耀光 
      姜仁脩 
      林奇福 
      葉百修 
      黃淑玲 
      黃本仁 
      吳東都 
      鄭淑貞 
      侯東昇 
      胡方新 
      吳慧娟 
      林文舟 
      陳鴻斌 
      闕銘富 
      蔡進田 
      陳國成 
      王振龍(蔡梅香、王永全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仙(兼蔡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王珺平(蔡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麗玉(蔡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王意心(蔡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謝長廷 
      麥陳水沙
      王慶祥 
      林麗玉 
      鄭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新民許新枝、涂美鈴、謝世維、謝世華、謝俐瑩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新民住台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司法院)、許新枝住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0 號、涂美鈴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謝世維住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 弄0 號8 樓、謝世華住台北市○○區○○○路○段000 巷0弄0號8樓、謝俐瑩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俊文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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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