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黃崧溢
王永河即品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1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0,30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8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