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02號
KSDV,102,訴,802,2013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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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謝麗靜 
被   告 沈吳玉杯
      沈永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更正為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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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